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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试行版)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带押过户”项目公证收费标准 (试行版) 一、"带押过户"项目公证收费项目包括公证提存收费、公证代理服务收费、其他项目等。 二、 具体收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公证提存费用: 按提存金额的1‰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 元收取,单笔最高收费不超过5000元。 (二)公证代理服务费用: 原贷款银行和新贷款银行为不同银行的,收取1200元;原贷款银行和新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的,收取1000元;买方不贷款的收取800元。 (三)其他项目收费: 基于“带押过户”产生的其他公证事项,按照现行的山东省 公证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委托公证的收费标准为600元/件(含代书费),买卖双方共计1200元。 三、以上费用均由买卖双方负担,对于公证提存费和公证代 理服务费需由买卖双方同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签署法律服务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四 、本收费标准试用期至2023年6月30日。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
发布时间:2023-05-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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