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 0532-85717004(国内)、0532-85772433(涉外)
 微信公众号 : 青岛公证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通告

一、带押过户项目公证

(一)包括公证提存收费、公证代理服务收费、其他项目等。

(二)具体收费执行如下标准

1. 公证提存费用:

按提存金额的1‰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单笔最高收费不超过5000元。

2. 公证代理服务费用:

   原贷款银行和新贷款银行为不同银行的,收取1200元;原贷款银行和新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的,收取1000元;买方不贷款的收取800元。

3. 其他项目收费:

   基于带押过户产生的其他公证事项,按照现行的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委托公证的收费标准为600/件,买卖双方共计1200元。

   (三)以上费用均由买卖双方负担,对于公证提存费和公证代理服务费需由买卖双方同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签署法律服务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按件收费,每件1500元,涉台公证除外。

三、提存公证

提存标的额在 50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 2,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收取;

50万至1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 1.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 1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52000万元至 50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3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 0.1

四、其他财产合同

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3‰,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1.5‰;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五、用于融资的声明和保证

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3‰,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1.5‰;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


发布时间:2023-10-30
      上一篇:2024年元旦放假通知
      下一篇: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安排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05678号
技术支持: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