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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刘杰  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一场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席卷了全国,疫情会在你毫无防备中降临,经历过了,明白了应对生命存有敬畏之心,明白了余生可贵,应早做准备。“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人是脆弱的,凡人始终无法超越生老病死;作为“苇草”,虽易折,但能思考。我们思索如何守护未来,思索生命质量的内涵,思索生命末期的爱,思索如何延续爱。

一、 意定监护预约自己的美好未来

(一)疫情下老人的监护现状与应对方案

疫情发生后,为了阻断病毒的传播,各地采取极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同时在极短的时间将各类社会新闻展现在人们眼前,其中老人购买不到口罩、社区工作人员为辖区老人运送生活物资、民警背着老人就医、老人在家中离世多日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或悲凉、或温情,这些新闻折射出一个社会问题:老年人的监护是否存在缺位?

当今社会要求子女在老人的照看护理上投入大量精力并不现实,而对老人长期监护的需求伴随着老龄化与日俱增。对于信息相对闭塞的老年人群体,在突发情况到来时可能难以及时向外界寻求帮助。疫情发生以来,民政部门出台了多项举措维护孤寡老人的权益。226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一老一小”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救助责任,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排查摸底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对生活陷入困难的老人、儿童,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2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再次强调了民政服务机构对特殊群体的保障责任。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开展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民法总则》第32条亦规定了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鳏寡孤独老人本就缺少照料,尤其是疫情防控的阶段,更是对自己的命运充满了担心与忧虑。公益组织、志愿者、善心人士对于需要照料看护的特殊人群既无法定责任、也无约定义务,很难期待或要求他们为需要监护的特殊人群提供长期、稳定的援助。而政府、社区的工作人员,往往是人少事多,服务的人群基数大,当出现类似于此次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应保尽保,并且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有能力提供的也仅仅是最基础的监护。

面对疫情,除了政府、医院和公益组织会对鳏寡孤独老人尽全力进行救治和照管之外,老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我们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自己提前设定好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通俗来说,“意定监护”就是在被监护人意识清醒的时候预先确定自己信任并可靠之人担任监护人,当自己老了、走不动了、无法表达心中所想时,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权益;在“身不由己”时,由自己指定的“分身”(意定监护人)代为处置财产、选择治疗方案,让自己能够享受到更有尊严、更有温度的晚年生活。

(二)面对疫情,意定监护的需求群体并不只是老人

意定监护制度赋予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选择自己在失能状态下的监护人的权利,为自己将来的不时之需做好准备,这对于每一个人都意义重大。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通过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给予所信赖之人合法的监护身份,它是以爱与信任为核心的法律工具。我们无法预测未来,更无法确保我们不会成为失能失智群体中的一员,但我们可以在清醒时为将来的自己选择一个爱我们、了解我们、熟悉我们的经历、品味和喜好的可靠尽职之人,在饮食起居、财产管理、医疗救治等各个方面给予我们悉心的照顾、理性的选择和充分的保护。

(三)意定监护的公证优势

首先,目前比较法上多采用公证方式作为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的必备条件。在我国的立法中,上海市人大于20161月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方式予以明确。这是地方立法首次将意定监护列为法定公证事项。

其次, 公证特别的程序要求可以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适法性、公示性加以充分的保障,并且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公证机构根据生效的意定监护协议出具的监护公证书对于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是最为权威、便捷的形式。

最后,实践中,对于意定监护协议这样重大复杂且涉及被监护人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逐步展开,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并有公证机构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实行有效监督,以充分保证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减少意定监护领域的纠纷和诉讼。

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社会组织在致力于推广意定监护,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意定监护,逐渐意识到意定监护其实是按自我意愿设置的一种很好的保护措施。意定监护是公证介入家事领域的重要形式之一,意定监护与公证的结合,有利于发挥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各自优势,有利于解决成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的监护问题,有利于公证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防范和化解家庭纠纷。

二、生前预嘱让生命之花从容落幕

中国人是含蓄、内敛的,越是亲密无间越是觉得无需多言,越是熟识了解越是觉得心有灵犀,但这样的自以为是却容易忽略了所爱之人的感受与诉求,更容易以爱的名义武断地替其作出决定。

众所周知,现代医疗的生命维持装置可以维持濒死状态的病人“活着”。但是这种过度医疗只会给患者和其家庭徒增苦难,而且大量的医疗资源被浪费在这些无意义的治疗上。基于此,逐渐有个人和组织呼吁在治疗时要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

疫情之下,我们该如何表达对处于生命末期亲友的爱?而我们所爱之人在意识清晰时又该如何表达对于“死”的权利?此时,生前预嘱架起的正是我们表达爱与权利的桥梁。

(一)生前预嘱的概念和应用意义

1、生前预嘱的概念

生前预嘱(Living will ) 又称为“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d Medical Directives)或“预立指示”(Advance directives),是指民事个体在能够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通过预立指示,指明未来一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做出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治疗的意思表达。

目前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将“生前预嘱”合法化,美国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网站)危机准备文献中的Personal Health Preparedness(个人健康防护)部分,亦将生前预嘱列入必备项目之一。中国大陆并未有专门的法律明文规定“生前预嘱”,推广过程中,罗点点女士的团队建立了“选择与尊严”网站(http://www.xzyzy.com/Index.shtml),通过设置“生前预嘱”注册中心可自愿填写"生前预嘱"

国内的一些养老机构,也通过生命教育的方式,逐步推广“生前预嘱”,活动的方式主要以填写“五个愿望”为基础:

在我没有决定能力的时候,我希望代我做决定的人

我所想要或者不想要的治疗方式

我想要的舒适程度

我想要的治疗方式

我想要我的亲人、朋友知道的一些事

2、生前预嘱的应用意义

这“五个愿望”来自于患者的真实本意,可以选择有尊严而无痛苦地离开,而不是在病床上忍受着难以名状的苦痛,更不愿加重家中亲属的情感负担,逼迫所爱之人作出残酷的道德选择,是为亲友指明一个方向,减轻他们做选择时的负担;对于社会来说,终止无意义的治疗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加有效而优化地利用;对于患者的亲友而言,可以帮助患者完成其最后的嘱托,是尊重患者意愿,也是尊重生命的应有方式。

(二)生前预嘱的实践可行性

对于“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生前预嘱并不违法。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权利属于每一个公民。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表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在临床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一直尊重患者知情权,每一个有创手术或检查都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才能实施,这一切都保障了生前预嘱的合法性。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订立生前预嘱的注意事项

1、把握时机,事先决定

生前预嘱的订立不是危机出现后的仓促决定,而是在健康状况良好、思维意识清晰时所做的理智判断。订立的地点不应是医院的监护病房,而是和主治医师、家人在经过充分讨论后明确表达。

2、相信专业,充分知情

生前预嘱是建立在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基础上的法律文件,同样契合了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生前预嘱所包含的医学方面的专业内容,一定要与主治医师及相关病理专家进行详尽的沟通,以期理解文件中提及的各种抢救措施及医疗内容会导致的结果,在保证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订立预嘱。

3、排除干扰 表达真意

对于生命末期的预嘱决定事关重大,可以尝试和亲友讨论,但每个人对于生死的认知程度不一,所以不要被干扰而陷入两难。生命最后阶段的决定应该真实体现患者的本意,而不应迁就亲友的感受。并且作出决定后,应当坚定明确地把真实意愿告知亲友,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困惑和纠纷。
三、遗嘱(信托)传承财富延续爱

意定监护以及生前预嘱保障的是人们的生存尊严,遗嘱(信托)则是为了帮助立遗嘱人传承财富延续爱。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中,还可能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面对疫情,在目前传统公证遗嘱“面对面”的办理方式暂时无法满足急切需求的情形下,深圳坪山公证处适时推出“微信视频遗嘱”在线办证服务,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也推出了“遗嘱存证”服务。但是遗嘱只是单一的、静态的工具,只有在被继承人身故后才能生效,无法单独实现财富传承中动态的、综合性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财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围绕财产多元化利用、收益结构化分配等财富传承需求而言,传统的遗嘱继承制度已无法满足,因此,“遗嘱+信托“公证方案全面地兼顾生前和身后的安排,为这些需求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简单的说,就是有遗嘱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用遗嘱的方式设定在其身故后的信托关系,以死因行为安排信托结构。遗嘱人预先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对于财产规划的内容,包括托付受托人后遗产的管理、运用、分配和给付,明确在遗嘱中,用以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应依据信托内容,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遗嘱信托的公证优势

1、面对强烈的社会需求,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已经在积极进行“遗嘱+信托”的公证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一条彰显中国特色的遗嘱信托公证之路。

2、公证机构可以负责遗嘱信托中的遗嘱执行,负责检视遗嘱的有效性,负责遗嘱的执行,最终激活信托。并且当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于信托事务执行产生纠纷时,公证机构凭借非讼、中立的法律特性,可以积极调和纠纷,帮助及时固定有效证据。

3.公证机构可以担任信托的监察人,平衡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形成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的三方平衡状态,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加上公证之锁。

4、公证机构可以对遗嘱信托进行登记备案和信托文件保管。司法部主管、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运行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对于公证遗嘱进行了详细备案登记,在需要时可以提供遗嘱查询和检视的基础数据支撑。

5、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信托财产的权属变更。公证机构可以根据遗嘱信托或是受托人、受益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信托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快速实现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事务,帮助和配合信托受托人高质量的运作信托。

(三)遗嘱信托的适用人群及公证组合方案

对于残障子女家庭、双老家庭、单亲抚养子女的家庭等特殊人群,不想让自己的财产在百年后因继承人的无力管理而荡然一空,而是根据立嘱人的意愿去管理、运用财产。同时可以通过设立意定监护,为未来的自己选任监护人,赋予其监护人资格,在自己失能失智后,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通过设立生前预嘱帮助自己完成生命最美的告别,同时可以为未成年子女设定遗嘱监护,选择自己最信任之人代替自己并承担父母的责任照顾他们,亦可以在监护委任上配置监护监督人,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通过对意定监护、生前预嘱、遗嘱监护、遗嘱信托、监护监督、资金监管等公证法律服务工具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可以很好地解决特殊人群的监护、养老、财富传承和子女生活的保障等家事问题。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一直以来,公证都是处理家事领域法律事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咨询顾问、权益平衡、证据固定、纠纷协调等功能的发挥,彰显“维护诚信、预防纠纷”的法律价值,有效地帮助人们依法合规地筹划家庭事务,切实维护家庭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

世事变化无常,不仅仅是2020年,对那些已经逝去的岁月,无一不充满着意外、失去和遗憾。2020不会重启,但爱与责任可以。                              


发布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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