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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证指南
  • 继承公证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一般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也可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 
     
    如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储蓄存单、存折、公积金查询单(存单等以最后查询数为准)、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记名股票等。 
     
    三、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家庭情况证明,
     
    包括:
     
    1、按第一顺序继承的,内容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按第二顺序继承的,内容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情况; 
     
    该证明由被继承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可同时提交其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被继承人生前无单位的,可由其生前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由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常驻人口的户籍档案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需要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父母因死亡年代久远而无法由派出所证明的,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其他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父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父母的子女情况证明;
     
    4、被继承人生前离婚的,需要提交其离婚证明;
     
    5、被继承人的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提交派出所出具其偶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再婚的,需要提交再婚的结婚证;
     
    7、被继承人除婚生子女外,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
     
    8、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死亡的,需要提交派出所出具该子女的死亡证明;
     
    9、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死亡的,需要提交该子女的婚姻家庭关系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和出具机构同上1所列;
     
    10、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遗嘱原件 
     
    五、办理继承注意事项
     
    1、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继承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提交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不能亲自前来的,可在境内任一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委托书公证; 
     
    3、继承人在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可向当地区公证人申办公证,相关公证书应经查证或加章转递后使用; 
     
    4、继承人在国外的,如该继承人是中国公民,可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相关公证; 
     
    5、如继承人是外国公民,可向所在国公证机构申办相关公证,相关公证书应经所在国外交部门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