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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证指南
  • 婚姻公证

     
    1、未婚公证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辖区区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如当事人在国内,则本人持上述证件及一张二寸彩色近照亲自到公证书办理未婚声明书(或未婚证明)公证;如当事人已在境外,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未婚证明公证。
     
    2、已婚公证/结婚证公证
     
    夫妻双方身份证(一方为外籍则提供护照)、户口簿、结婚证书(两本)及两寸彩色合影照片。如需办理结婚证公证(即间接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则不需要提供照片。
     
    3、离婚公证
     
    离异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如系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除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外,还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或调解生效证明。如需办理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即间接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可只提供申请公证一方的身份证件。
     
    4、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除提供上述离婚公证所需的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辖区区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公证方式同未婚公证。

    以上公证应有本人亲自向公证员申请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当事人在境外无法本人申请的,除提供授权委托书(书信或传真件也可)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当事人的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明。

    如有特殊要求,请向公证员详细咨询。如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以上指南不一致,以公证员现场答复为准。